深(shen)職院〔2016〕19號
關于印發《深圳職業技術學(xue)(xue)院學(xue)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業園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職(zhi)業技(ji)術學院學生(sheng)創意創業園(yuan)管(guan)理(li)辦法》已經學校研究通(tong)過(guo),現予印(yin)發(fa),請(qing)遵照執行。
深圳(zhen)職(zhi)業(ye)技術學院(yuan)
2016年2月3日(ri)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條(tiao) 為培(pei)養(yang)大學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新(xin)創(chuang)業精神,提高創(chuang)新(xin)創(chuang)業能力,學(xue)校創(chuang)建(jian)學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(yuan)(以下(xia)簡稱“創(chuang)業園(yuan)”)。為保證創(chuang)業園(yuan)各項工作有序開展,特制定本辦法(fa)。
第(di)二(er)條 創(chuang)業(ye)園在學校(xiao)學生創(chuang)業(ye)教育(yu)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,以“保(bao)障(zhang)公平、兼顧效率、協調指導、服(fu)務(wu)為先”為原則,努(nu)力建設(she)高效務(wu)實的創(chuang)業(ye)孵化平臺(tai)。
第(di)三條(tiao) 創(chuang)業園是(shi)學(xue)生(sheng)(sheng)創(chuang)業實(shi)踐基(ji)地(di),也是(shi)學(xue)校創(chuang)業教育(yu)基(ji)地(di),具有孵化器功能。通過(guo)提(ti)供基(ji)本場地(di)和(he)孵化服務,充分發揮(hui)大(da)學(xue)生(sheng)(sheng)創(chuang)業主體作用,培養具有創(chuang)新精神和(he)創(chuang)業能力的(de)復合型人才(cai)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校授權創業學院對創業園進行管理,其主(zhu)要職責有(you):
1.制(zhi)定創(chuang)業園(yuan)管理制(zhi)度,全(quan)面負(fu)責創(chuang)業園(yuan)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2.組織創業園入園申報(bao)及項目(mu)評審工作,并與(yu)入園項目(mu)簽訂協(xie)議。
3.組織和(he)協調學生開(kai)展創(chuang)業實踐活(huo)動。
4.管理和維護創業園(yuan)公共財產。
5.委托第三方服務(wu)機構為創(chuang)業園(yuan)入(ru)駐企業提供包括(kuo)工商注冊、財稅代理(li)、政策咨(zi)詢、創(chuang)業指導和(he)課(ke)程培訓等孵化服務(wu),創(chuang)業學院對其進行評價(jia)和(he)監督。
6.負責創業園的(de)對外宣傳與(yu)推廣工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五條(tiao) 創業園(yuan)申報入駐條(tiao)件
1.創業項目較為成(cheng)熟(shu),具有一定科(ke)技含(han)量、創新性和較好市場(chang)前景。鼓勵具有發(fa)明專利、科(ke)研成(cheng)果及各類(lei)創新創業大賽中成(cheng)績優秀(xiu)的團隊申(shen)報入駐。
2.創業(ye)項目負責人須為我校(xiao)全日制在校(xiao)生(sheng)或應屆(jie)畢業(ye)生(sheng),創業(ye)項目的(de)經營者具(ju)有較(jiao)高的(de)素養和良(liang)好(hao)的(de)品格,懂政策、重(zhong)信譽、有一定經營能力,并自(zi)愿接受學校(xiao)管理(li)。
3.創業項(xiang)目負責人應具(ju)備一定的項(xiang)目啟動資(zi)金和(he)風險承擔能(neng)力,并(bing)須取得家長(chang)或監護人同意(yi)。
4.凡有違(wei)法犯罪記錄及個(ge)人(ren)征信(xin)記錄不良者,不具備申報資(zi)格。
第六條 入園程序(xu)及要求
1.提交(jiao)申請材料。材料清(qing)單如下(xia):
(1)項目申報書(shu);
(2)項目商業計劃書;
(3)項目(mu)負責(ze)人個人征信記(ji)錄(lu)材料(liao);
(4)項(xiang)目所(suo)有股東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,在(zai)校(xiao)生及應(ying)屆畢業生需提供學生證復印件。
2.創業(ye)學院做申報資(zi)格審(shen)查。
3.專家評審委員會做項(xiang)目評審。
4.評審(shen)結果上報學校(xiao)審(shen)批。
5.通(tong)過審(shen)批的(de)項目簽署創(chuang)業園入駐協(xie)議。
6.繳納經(jing)營(ying)場地配套設施及水電費押(ya)金兩千元。
7.簽訂(ding)入園(yuan)協議后須在(zai)(zai)15個工(gong)作日內完成公(gong)司工(gong)商注冊(ce),且(qie)公(gong)司應由全(quan)日制在(zai)(zai)校生擔任(ren)法(fa)定(ding)代表人;非在(zai)(zai)校生入股比例總計不得(de)超過30%,且(qie)須向創業學院(yuan)報備(bei)。
第七條(tiao) 入駐企業的權利(li)和義務
1.入駐(zhu)企業最高可(ke)獲24個月的經營場地免費(fei)使用權(quan)。
2.園區(qu)每6個月(yue)進行(xing)一次成長性評(ping)估,評(ping)估通(tong)過的企業可繼(ji)續(xu)孵化;孵化期間可獲園區(qu)提供的孵化服務(wu)。
3.入駐(zhu)企業以6個月為(wei)周期可獲得學校創(chuang)業基金(jin)資(zi)助(zhu),同(tong)時獲得園(yuan)區配(pei)套孵(fu)化服務。
4.入駐企(qi)業接受(shou)園區第三方服務機(ji)構統一財稅管(guan)理,企(qi)業成員須遵守(shou)園區各項管(guan)理規定(ding),積極參與各項公共活動。
5.入駐企業(ye)(ye)須參與(yu)企業(ye)(ye)成長(chang)計劃(hua),詳見附件一。
第八條 運行管理
1.學校對批準(zhun)入駐創(chuang)業園企業一律(lv)(lv)采取合(he)同制(zhi)方式(shi)進行(xing)管理,入駐企業自主(zhu)經營、自負盈虧、獨立(li)承(cheng)擔風險(xian)與(yu)法律(lv)(lv)責(ze)任。
2.創(chuang)業(ye)園為入(ru)駐企業(ye)提供經營場地及配套設施,并按照(zhao)學校統一規(gui)定收取(qu)相關維護費用。
3.入駐企業(ye)孵化期(qi)內,出現改變企業(ye)性質、經營內容、法(fa)定代表(biao)人、提前中止創業(ye)孵化等情況,企業(ye)法(fa)定代表(biao)人須提前15天提交報告,經創業(ye)學(xue)院(yuan)審核批準后,方可變更。對違反國家、學(xue)校(xiao)有關規(gui)定的企業(ye),學(xue)校(xiao)將要求(qiu)其退(tui)出園區。
第(di)九條(tiao) 園區管理(li)
1.入駐企(qi)業(ye)須(xu)在協議指(zhi)定區(qu)(qu)域內經營,不得占(zhan)用公(gong)共(gong)區(qu)(qu)域。
2.入駐企業的裝修方(fang)案、廣(guang)告(gao)內容須經創業學院批準(zhun)方(fang)可實(shi)施,不得擅(shan)自(zi)對(dui)園區(qu)既定(ding)格局進行改造,不得破壞園區(qu)整體規劃(hua)。
3.入駐企業在園(yuan)內舉行活(huo)動,須至少提前(qian)三(san)天向創業學院申請,如(ru)有校外人員參加,須提前(qian)一周申請。
4.入駐企業應(ying)主動配合(he)各項管理(li)工(gong)作,包括(kuo)準時(shi)出席工(gong)作會議和檢查考核(he)等(deng)。對(dui)于無故曠會、拒(ju)檢等(deng)情況(kuang),創(chuang)業學(xue)院有權采取相(xiang)應(ying)措施,直(zhi)至勒令退園。
第十條 安(an)全(quan)管理
1.入(ru)駐企業(ye)要(yao)嚴格(ge)履行《深圳職業(ye)技(ji)術學院(yuan)創意創業(ye)園消防(fang)安(an)全(quan)管(guan)理規(gui)定(ding)》的(de)相關要(yao)求,強化安(an)全(quan)意識,共(gong)同維護園區的(de)安(an)全(quan)環境(jing)。
2.入駐企業必須做到離開時鎖門關窗,斷(duan)水斷(duan)電。
3.園區內禁止入駐企業(ye)任何人員留宿(su)。
4.園區內不得(de)飼養寵物。
5.園區內禁止烹飪活動。
第十一(yi)條 入(ru)駐企業的考核
創業學院(yuan)每6個月對入駐企(qi)業進(jin)行一次成長(chang)性評估,主要包括“成長(chang)計劃考核(he)、經營狀況評估以及(ji)園區管理考核(he)”三部(bu)分。
1.成長計劃考核
入(ru)駐企(qi)業須在每6個月孵(fu)化期內(nei)完成成長計(ji)劃15學(xue)分;未完成者,視為考核不合(he)格(ge),該企(qi)業退出創業園,詳見附件一(yi)《企(qi)業家成長計(ji)劃》。
2.經營狀況(kuang)評(ping)估
(1)入駐企(qi)業以6個(ge)月(yue)為周(zhou)期(qi)向評審小(xiao)組(zu)提交第三方(fang)機構出具(ju)的(de)財務(wu)報表(biao)、納(na)稅記錄,以及業務(wu)合同(復印件)等相(xiang)關佐證材料。
(2)入駐企業須參加成長(chang)性評估現場答(da)辯會,闡(chan)述項目的經(jing)營狀況和孵化水準,由(you)評審小組結合上述財(cai)務報(bao)告等佐(zuo)證材料進行(xing)客觀公正的評分。
(3)經(jing)評估,對于(yu)經(jing)營狀(zhuang)況不(bu)理想、成長(chang)性不(bu)足(zu)、盈利能力欠缺或基本處于(yu)停滯狀(zhuang)態的企業,終止孵化,退出創業園。
3.園(yuan)區管理考(kao)核
園區管(guan)理(li)考核主要由考勤管(guan)理(li)和日常管(guan)理(li)兩部分組(zu)成(cheng)。
考(kao)核采取扣(kou)(kou)(kou)分(fen)(fen)制,即(ji)入駐(zhu)(zhu)企(qi)業均(jun)具有15分(fen)(fen)基礎分(fen)(fen),考(kao)核根據(ju)其一個周期的日常(chang)考(kao)勤、違規記錄、無故缺(que)席(xi)等行(xing)為表現予以扣(kou)(kou)(kou)分(fen)(fen),扣(kou)(kou)(kou)完(wan)即(ji)止(zhi)。其中,日常(chang)考(kao)勤缺(que)席(xi)1次(ci)(ci)扣(kou)(kou)(kou)1分(fen)(fen),違規警告(gao)1次(ci)(ci)扣(kou)(kou)(kou)5分(fen)(fen),園區會議缺(que)席(xi)1次(ci)(ci)扣(kou)(kou)(kou)5分(fen)(fen)、遲到扣(kou)(kou)(kou)2分(fen)(fen)。基礎分(fen)(fen)扣(kou)(kou)(kou)完(wan)的入駐(zhu)(zhu)企(qi)業直(zhi)接視為取消考(kao)核資格,當即(ji)終止(zhi)孵化,退出創(chuang)業園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企(qi)業(ye)在孵期間,除(chu)國家法定假期和節(jie)假日外(wai)(wai),正(zheng)常的工(gong)作(zuo)日早上9:00~9:30需到創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yuan)管(guan)理(li)辦公(gong)室考(kao)勤(qin)(qin)。企(qi)業(ye)如有正(zheng)常的外(wai)(wai)出活動無法準時開門(men)營業(ye)須提前一天申請(qing),事后到創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yuan)管(guan)理(li)辦公(gong)室補登記,沒有提前申請(qing)則(ze)視為缺勤(qin)(qin)。
凡(fan)出現違(wei)規行(xing)為者(zhe),由創(chuang)(chuang)業學(xue)院(yuan)發出違(wei)規警告,并下發《深職院(yuan)創(chuang)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違(wei)規處理告知書》,責令整改,累計達到三次者(zhe),創(chuang)(chuang)業學(xue)院(yuan)將下發《退出園區通知書》,該企(qi)業退出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。
(2)日常管理
入(ru)駐企(qi)業出(chu)現下列情況之(zhi)一者,一經查實創業學院將下發(fa)《退出(chu)園區通(tong)知書(shu)》,該企(qi)業退出(chu)創業園。
項目(mu)入園后,未按要(yao)求在園區內開展工作,項目(mu)長(chang)期處(chu)于停頓狀態,致使(shi)寫(xie)字間超(chao)過(guo)10個工作日處(chu)于空置或關(guan)閉狀態者;
未能按時向(xiang)創業學(xue)院上報(bao)(bao)相關(guan)材(cai)料(liao),或所報(bao)(bao)材(cai)料(liao)內容不真實(shi),通過整(zheng)改無效(xiao)者;
入駐企業出現(xian)重大安全事故者;
入駐企業負(fu)責人違法或違反校(xiao)紀校(xiao)規受紀律處分者;
超出(chu)業(ye)務(wu)規定范圍(wei),從(cong)事與申報經營內(nei)容無(wu)關的商業(ye)活動(dong)(dong)或其他違規商業(ye)活動(dong)(dong)者(zhe);
不(bu)按規定時間繳納應繳費(fei)用者,
不適宜在創業園繼續孵化的其他情況。
4.評估指(zhi)標體系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(zhu)要指商品開(kai)發,MK主(zhu)要指市場渠道(dao)開(kai)發,MG主(zhu)要指經營管理(li)技(ji)能(neng)。
第十二條(tiao) 退出(chu)創業(ye)園
1.入駐企業進(jin)駐時(shi)間原則上(shang)不(bu)超過24個月,協議期(qi)滿(man)統(tong)一(yi)辦理退園手續。
2.入駐企業半(ban)年度成長性評估未達標者,退(tui)出創業園。
3.入(ru)駐企業違(wei)反園區管理規定,收(shou)到(dao)創(chuang)業學院(yuan)發放的(de)《退出(chu)園區通知(zhi)書》,則(ze)該企業退出(chu)創(chuang)業園。
4.入(ru)駐企業法(fa)定(ding)代表人(ren)變更為非(fei)我校在校生或應屆(jie)畢(bi)業生時(shi),應主動提出退(tui)(tui)園申請(qing),及時(shi)辦理退(tui)(tui)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(di)十三條 本辦(ban)法適用范(fan)圍為深圳(zhen)職業(ye)技術學(xue)院(yuan)在校生(sheng)及學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入(ru)駐企業(ye)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(fa)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五條 學(xue)(xue)校學(xue)(xue)生創(chuang)業工作領導小組授權(quan)創(chuang)業學(xue)(xue)院負責(ze)解釋本(ben)辦法。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
2016年2月(yue)3日(ri)
深圳職(zhi)業技(ji)術學(xue)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