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通(tong)話和(he)推行規范漢字,使國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言(yan)文字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(wu),根據(ju)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(he)國國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言(yan)文字法》等(deng)法律(lv)法規,結合本(ben)省實際(ji),制定本(ben)規定。
第二條 本(ben)規定(ding)適用(yong)于本(ben)省行政區(qu)域內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(zu)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(suo)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,是指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(han)字。
普通話(hua)以(yi)(yi)北(bei)京語(yu)音為標準音,以(yi)(yi)北(bei)方(fang)話(hua)為基礎方(fang)言,以(yi)(yi)典范(fan)的現(xian)代(dai)白(bai)話(hua)文著作為語(yu)法規(gui)范(fan)。
規范漢字以(yi)經(jing)過(guo)整理、簡化(hua)并由國家及其(qi)有關部門頒布(bu)的字表為(wei)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(ren)民政府應當加(jia)強本(ben)行(xing)政區域內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(wen)字工作的領導。
省(sheng)人民政府(fu)教育主管部門(men)負責全省(sheng)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,組織(zhi)實施(shi)本(ben)規定(ding)。
縣級(ji)以上人(ren)民(min)政(zheng)府(fu)民(min)政(zheng)、文(wen)化、信息產業、工商、廣播電影電視(shi)、新聞出版等(deng)部門,在各自職責范圍(wei)內做好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相關工作(zuo)。
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教育主管(guan)部門的語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機(ji)構具(ju)體負責本行政(zheng)區域內推廣(guang)普(pu)通話和推行規(gui)范漢(han)字工作(zuo)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(fu)應當將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工作納入(ru)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a)展規劃,結合財(cai)力情況安排專項經費,用于推廣普通話(hua)和推行規范漢(han)字工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全省推廣普通(tong)話(hua)和推行規范(fan)漢字宣(xuan)傳周。各級人民政府(fu)應當(dang)組織有關部門開(kai)展宣(xuan)傳教育(yu)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(shi)用漢(han)(han)(han)(han)字(zi)、標點符號(hao)、漢(han)(han)(han)(han)語(yu)拼音等(deng),應當執行《現代漢(han)(han)(han)(han)語(yu)通用字(zi)表(biao)》、《簡化字(zi)總(zong)表(biao)》、《標點符號(hao)用法(fa)》、《漢(han)(han)(han)(han)語(yu)拼音方案(an)》、《漢(han)(han)(han)(han)語(yu)拼音正詞法(fa)基本規(gui)則(ze)》、《中國地名漢(han)(han)(han)(han)語(yu)拼音字(zi)母拼寫規(gui)則(ze)(漢(han)(han)(han)(han)語(yu)地名部分)》等(deng)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的(de)規(gui)范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數(shu)民族(zu)語言文字的(de)使用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憲法(fa)(fa)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民族(zu)區域自治(zhi)法(fa)(fa)》以及其(qi)他有關法(fa)(fa)律法(fa)(fa)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。
第九條 國(guo)家(jia)機(ji)關工(gong)作人員在(zai)公務活動中(zhong)應當使用(yong)普通話;國(guo)家(jia)機(ji)關工(gong)作人員在(zai)公務活動中(zhong)確實需(xu)要使用(yong)方言的(de),可以(yi)使用(yong)方言。
國(guo)家機關的名稱牌、印(yin)章、公(gong)文(wen)、會標(biao)、電子屏幕、門戶網站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另有規(gui)(gui)定的(de),從其規(gui)(gui)定。
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在教學、會議、宣(xuan)傳和其他集體活動中應(ying)當以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為(wei)基本用語用字。
對(dui)外漢語教(jiao)學應當(dang)教(jiao)授普通(tong)話(hua)和規范漢字。
學校(xiao)及其(qi)他(ta)教(jiao)育機構通(tong)過(guo)漢(han)語(yu)文(wen)(wen)課程教(jiao)授普(pu)通(tong)話和規范漢(han)字(zi)。使用的漢(han)語(yu)文(wen)(wen)教(jiao)材,應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法律、法規另(ling)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一條 廣(guang)播(bo)電臺(tai)(tai)、電視(shi)(shi)臺(tai)(tai)及其網絡音(yin)(yin)視(shi)(shi)頻節(jie)目以普(pu)通話作為播(bo)音(yin)(yin)、節(jie)目主持、采訪的(de)基本用語(yu)。
使用方言播(bo)(bo)音的,應當經國(guo)務(wu)院(yuan)廣播(bo)(bo)電視部門(men)或(huo)者省廣播(bo)(bo)電影電視部門(men)批準。電視臺用方言播(bo)(bo)音時(shi),應當在屏幕上(shang)顯示規范漢字。
影視劇的語(yu)言應當以普(pu)通(tong)話為主,影視屏幕(mu)上的字幕(mu)及其他公示性文(wen)字,應當使用規范漢(han)字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出版的報紙(zhi)、期(qi)刊(kan)(kan)、圖書、音像(xiang)電(dian)子(zi)出版物、數字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印刷(shua)體(ti)報頭(tou)(名(ming))、刊(kan)(kan)名(ming)、封面、內文等應(ying)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(gui)范(fan)和標(biao)準。
漢(han)語(yu)言音像(xiang)制(zhi)品用(yong)語(yu)應(ying)當(dang)使(shi)用(yong)普通話。戲曲(qu)、影視等藝術形式(shi)中(zhong)(zhong)和出版、教學中(zhong)(zhong)需要使(shi)用(yong)方言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務行(xing)業(ye)以普通(tong)話為基(ji)本服務用語。
公共服(fu)務行(xing)業的名稱牌(pai)(pai)、指(zhi)示牌(pai)(pai)、標(biao)志牌(pai)(pai)、公文、印章、票據、報表、說明書、電子(zi)屏幕、宣傳(chuan)材料等,應當使(shi)用規范(fan)漢字。
本規定所稱的(de)公共服(fu)務(wu)行業(ye),是指商業(ye)、郵政(zheng)、通信、文化(hua)、餐飲、娛樂、鐵路、交通、民航(hang)、旅游、銀行、保險、醫療以及其他直接(jie)面向公眾服(fu)務(wu)的(de)行業(ye)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字應當符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各類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山、河、湖、海等自然地(di)理(li)實體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,行(xing)政區劃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,居民地(di)和路、街(jie)、巷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,具有(you)地(di)名(ming)(ming)意義的建筑物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應當使(shi)用(yong)規(gui)范漢(han)(han)字和漢(han)(han)語拼音(yin),漢(han)(han)語拼音(yin)拼寫方法按照《漢(han)(han)語拼音(yin)方案》、《中(zhong)國地(di)名(ming)(ming)漢(han)(han)語拼音(yin)字母拼寫規(gui)則(漢(han)(han)語地(di)名(ming)(ming)部分)》拼寫,嚴禁(jin)使(shi)用(yong)外(wai)文拼寫。
各類標志(zhi)牌標注(zhu)站名、橋(qiao)名、風(feng)景名勝、文物古跡、紀念地、游覽地等公(gong)共場所、設施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(ye)名(ming)稱、商品(pin)名(ming)稱的(de)(de)用語(yu)(yu)用字應當以國家(jia)通用語(yu)(yu)言文(wen)字為(wei)(wei)基(ji)本用語(yu)(yu)用字。不(bu)得使(shi)(shi)用繁體(ti)字和已(yi)經(jing)廢止的(de)(de)異體(ti)字、簡化字。需(xu)要使(shi)(shi)用外(wai)國語(yu)(yu)言文(wen)字的(de)(de),應當采用國家(jia)通用語(yu)(yu)言文(wen)字為(wei)(wei)主,外(wai)國語(yu)(yu)言文(wen)字為(wei)(wei)輔的(de)(de)形式,嚴禁單獨使(shi)(shi)用外(wai)國語(yu)(yu)言文(wen)字。
在境內銷售(shou)(shou)的(de)商(shang)品的(de)包(bao)裝、標志(zhi)(zhi)、說(shuo)明等應當以規(gui)范漢字(zi)(zi)為基本用(yong)字(zi)(zi)。在境外銷售(shou)(shou)的(de)商(shang)品的(de)包(bao)裝、標志(zhi)(zhi)、說(shuo)明等確需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(zi)的(de),可(ke)以按照(zhao)有關規(gui)定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(zi)。
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(gui)另有(you)規(gui)定的,從(cong)其規(gui)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用語用字應當(dang)符合(he)國(guo)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第十七條 信(xin)息處理(li)和信(xin)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(de)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應當符合國(guo)家(jia)的(de)規范和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(xia)列情形的,可以(yi)保留或者使用繁體(ti)字、異(yi)體(ti)字:
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古跡;
(二)歷史名(ming)人、革(ge)命(ming)先烈的(de)手跡;
(三)姓氏中(zhong)的異體字;
(四)書法、篆刻等藝術作品;
(五)題詞(ci)和招牌(pai)的(de)手書(shu)字;
(六)已(yi)注冊(ce)的商標(biao)用字;
(七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(jiu)中需(xu)要使用的(de);
(八)涉及(ji)港澳臺與華僑事務需(xu)要使(shi)用的;
(九(jiu))經國務(wu)院有(you)關部(bu)門(men)批準的特殊(shu)情況(kuang)。
老字(zi)號牌匾、手書招牌使(shi)用繁體(ti)(ti)字(zi)和異體(ti)(ti)字(zi)的,應(ying)當(dang)在適當(dang)位置(zhi)設置(zhi)使(shi)用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的副(fu)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使(shi)用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(han)字的要求,納入各(ge)級各(ge)類學校和(he)教育機(ji)構教育教學質量監測(ce)機(ji)制和(he)綜合評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(gong)服(fu)務行業(ye)的主管部門應(ying)當將(jiang)使(shi)用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的要求納入行業(ye)管理(li)規范,作為單位和個人評(ping)先評(ping)優的依據。
對(dui)不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規范和標準的(de),由其行業(ye)主管部門予(yu)以批評教育,督促(cu)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應(ying)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(nei)國(guo)家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(gu),檢查評估(gu)結果(guo)向(xiang)社會公(gong)布(bu)。
檢查評估的標準和(he)具體實施(shi)辦(ban)法由省(sheng)教育主(zhu)管(guan)部(bu)門另(ling)行(xing)制定,報省(sheng)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(xing)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(ji)以(yi)上人民政(zheng)府有關部門對下列領域用語用字進行監督檢查,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予以(yi)協助和指(zhi)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用語用字;
(二(er))學(xue)校(xiao)及其(qi)他教育機構的用語用字;
(三)廣播、電(dian)影、電(dian)視、音視頻網站及舞(wu)臺表演(yan)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;
(四)報紙(zhi)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(chu)版物、數字出(chu)版物等公開發行的(de)出(chu)版物的(de)用語用字;
(五)本省產品的包裝、說明書的用字;
(六)公(gong)共場所、地名的(de)用字(zi);
(七)企業名稱、商(shang)品名稱的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;
(八)其(qi)他行業的用語(yu)用字。
對前述事項不符合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予以批評教育(yu)并督促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(guan)部門(men)的(de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接到違反本規定的(de)舉報或者投(tou)訴(su),應(ying)當(dang)及時書面(mian)轉告有關(guan)主管(guan)部門(men);有關(guan)主管(guan)部門(men)接到書面(mian)轉告后,應(ying)當(dang)依照本規定有關(guan)條款(kuan)進行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為工作(zuo)語言(yan)的播音(yin)員(yuan)(yuan)、節目主持人(ren)、影視(shi)話(hua)劇(ju)演(yan)員(yuan)(yuan)、配音(yin)演(yan)員(yuan)(yuan)、教師、國家機關工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(yuan)以及公共(gong)服務行業的廣播員(yuan)(yuan)、導(dao)游(you)員(yuan)(yuan)、解說員(yuan)(yuan)等(deng)人(ren)員(yuan)(yuan),應當(dang)具備(bei)說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的能力并在(zai)工作(zuo)中使(shi)用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,其(qi)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水平(ping)應當(dang)達到國家或(huo)者(zhe)有關部(bu)門(men)規定的等(deng)級(ji)要(yao)求(qiu)。
普通(tong)話水平測(ce)試工(gong)作(zuo)由省語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(zuo)機構組織實(shi)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共服(fu)務行(xing)業、公(gong)共服(fu)務場所和(he)設施用(yong)字(zi),有文字(zi)缺損時,應當(dang)及時修復(fu)或者拆(chai)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(guang)告用語(yu)用字(zi)不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規(gui)(gui)范和(he)標(biao)準的(de),依照(zhao)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(he)國廣(guang)告法(fa)》、《廣(guang)告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管(guan)理暫行規(gui)(gui)定(ding)》的(de)規(gui)(gui)定(ding)執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(ben)規定第十條的,由教(jiao)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予以警告(gao),并通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(di)十(shi)一條、第(di)十(shi)二條、第(di)十(shi)七條規(gui)定的,由廣(guang)播電影電視、新聞(wen)出版(ban)、信(xin)息產業(ye)等主(zhu)管(guan)部(bu)門責(ze)令(ling)限(xian)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,予以警告,并由有關部(bu)門依法對(dui)直(zhi)接負(fu)責(ze)的主(zhu)管(guan)人員(yuan)和其他直(zhi)接責(ze)任人員(yuan)給予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(tiao)的(de),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(ling)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(de),依法予(yu)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(wei)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(de),由(you)工商主管(guan)部(bu)門責(ze)令(ling)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(de),依法予以行(xing)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(guan)理(li)部門或者語言文字(zi)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(ren)員(yuan)(yuan)違反本規定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(shou)、徇私舞弊(bi)的,由其上級主管(guan)部門責(ze)令限期改正,對直接負責(ze)的主管(guan)人(ren)員(yuan)(yuan)和其他直接責(ze)任(ren)人(ren)員(yuan)(yuan)依(yi)法給予處分。
(來源:廣東省(sheng)人(ren)民政府(fu)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