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(guang)普(pu)通(tong)話和推行(xing)規(gui)(gui)范漢字,使國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更好地為經(jing)濟(ji)社(she)會發展服務(wu)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法》等法律法規(gui)(gui),結合本省實際(ji),制定本規(gui)(gui)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、法(fa)人和其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(ding)所(suo)稱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(wen)字,是指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。
普通話(hua)以北(bei)京語音為標準音,以北(bei)方(fang)話(hua)為基礎方(fang)言,以典范的現代白話(hua)文(wen)著作為語法規(gui)范。
規范(fan)漢(han)字(zi)以經過整(zheng)理、簡化并由國家及其有關部門頒(ban)布的字(zi)表為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(ji)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(xing)政區域內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工作的領導。
省(sheng)人民政府教育(yu)主管(guan)部門負責(ze)全省(sheng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管(guan)理工作,組織實施本(ben)規定。
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民(min)政府民(min)政、文化、信息產(chan)業、工商、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(ban)等部門,在(zai)各自職(zhi)責范(fan)圍內做好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的相(xiang)關(guan)工作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(jiao)育(yu)主管部門的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(tui)廣普通話和推(tui)行規(gui)范漢字工作。
第五條 縣級(ji)以上人民(min)政府應當將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(guo)民(min)經濟和社會(hui)發展規(gui)劃,結合(he)財力情況安排專項經費(fei),用(yong)于(yu)推廣普通話和推行(xing)規(gui)范漢(han)字工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(yue)的第三周(zhou)為(wei)全(quan)省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宣傳周(zhou)。各級(ji)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(you)關(guan)部門(men)開(kai)展宣傳教育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(yong)漢(han)字(zi)(zi)、標點符(fu)號、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等(deng),應當執(zhi)行《現代漢(han)語(yu)(yu)通用(yong)字(zi)(zi)表》、《簡化字(zi)(zi)總表》、《標點符(fu)號用(yong)法》、《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方案(an)》、《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正詞法基本規(gui)則》、《中國(guo)地(di)名(ming)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字(zi)(zi)母拼(pin)寫規(gui)則(漢(han)語(yu)(yu)地(di)名(ming)部分)》等(deng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(yu)言文字(zi)(zi)的規(gui)范(fan)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(min)族語言文(wen)字的(de)使用依(yi)據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憲(xian)法》、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民(min)族區域自治法》以及其他有(you)關法律(lv)法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。
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(gong)務(wu)活動中應當(dang)使用(yong)普通話(hua);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(gong)務(wu)活動中確(que)實需要使用(yong)方言(yan)的,可以使用(yong)方言(yan)。
國家機關的名稱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(hui)標、電子屏(ping)幕、門戶網站等應當使用(yong)規(gui)范漢字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(gui)另(ling)有規(gui)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(gui)定。
第十條 學校及(ji)其他(ta)教育機構在教學、會議、宣傳和其他(ta)集體活動中(zhong)應當(dang)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對(dui)外漢語(yu)教學應(ying)當教授普通(tong)話(hua)和規范漢字。
學校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通過漢語(yu)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。使(shi)用(yong)的漢語(yu)文教材(cai),應當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的規范(fan)和標準(zhun)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(ling)有規定的,從其(qi)規定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臺、電視臺及其(qi)網絡音視頻(pin)節目(mu)以(yi)普通話(hua)作為播音、節目(mu)主持、采訪的基本用語(yu)。
使用(yong)方言(yan)播(bo)音(yin)的,應(ying)當經(jing)國務院廣播(bo)電(dian)視(shi)部門(men)或者(zhe)省廣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(shi)部門(men)批準(zhun)。電(dian)視(shi)臺用(yong)方言(yan)播(bo)音(yin)時(shi),應(ying)當在屏幕上顯示規范漢字。
影(ying)視劇(ju)的(de)語(yu)言(yan)應(ying)當(dang)以普通話為主(zhu),影(ying)視屏幕上的(de)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(wen)字,應(ying)當(dang)使用規范(fan)漢字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出版的報紙、期刊(kan)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版物(wu)、數字(zi)(zi)出版物(wu)等(deng)出版物(wu)的印刷體報頭(名)、刊(kan)名、封面、內文等(deng)應當符(fu)合(he)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(zi)的規范和標準(zhun)。
漢(han)語言音像制品用(yong)語應當使用(yong)普(pu)通話。戲(xi)曲(qu)、影(ying)視等藝術形式中和出(chu)版、教(jiao)學中需要(yao)使用(yong)方言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(ti)倡公共服務(wu)行業以普通話為基本服務(wu)用語。
公(gong)共服(fu)務(wu)行業的名(ming)稱牌、指(zhi)示(shi)牌、標志牌、公(gong)文、印章(zhang)、票(piao)據、報表、說明書(shu)、電子屏幕(mu)、宣傳材料等,應當使用(yong)規(gui)范漢(han)字。
本規定所稱的公共服務行業(ye)(ye),是指商業(ye)(ye)、郵政、通(tong)信(xin)、文化、餐飲、娛(yu)樂、鐵路、交(jiao)通(tong)、民(min)航、旅游、銀行、保險、醫療以及其他(ta)直(zhi)接面向公眾服務的行業(ye)(ye)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(chang)所和設施用(yong)字應當(dang)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各(ge)類標志牌標注山、河、湖(hu)、海等自(zi)然地(di)理實體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行政區(qu)劃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居(ju)民地(di)和路、街、巷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具有(you)地(di)名(ming)(ming)意義的建筑(zhu)物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應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和漢語(yu)拼音(yin),漢語(yu)拼音(yin)拼寫(xie)方(fang)法(fa)按照《漢語(yu)拼音(yin)方(fang)案(an)》、《中國(guo)地(di)名(ming)(ming)漢語(yu)拼音(yin)字母拼寫(xie)規則(漢語(yu)地(di)名(ming)(ming)部分)》拼寫(xie),嚴禁(jin)使(shi)用外文(wen)拼寫(xie)。
各(ge)類標志牌標注站名、橋名、風景名勝、文物古跡、紀(ji)念地、游覽地等公共場所、設施名稱(cheng)應當使用規范(fan)漢(han)字(zi)。
第十五條 企業(ye)名(ming)稱、商(shang)品名(ming)稱的(de)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字應當以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為基本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字。不得(de)使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繁體字和已經廢止的(de)異體字、簡化字。需(xu)要使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的(de),應當采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為主,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為輔的(de)形式,嚴禁單(dan)獨使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。
在(zai)境(jing)內銷(xiao)售的(de)(de)商(shang)品的(de)(de)包(bao)裝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應當以(yi)(yi)規范(fan)漢字(zi)為(wei)基本(ben)用字(zi)。在(zai)境(jing)外銷(xiao)售的(de)(de)商(shang)品的(de)(de)包(bao)裝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確(que)需使用繁(fan)體字(zi)的(de)(de),可(ke)以(yi)(yi)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繁(fan)體字(zi)。
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定。
第十六條 廣(guang)告的(de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應(ying)當符合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的(de)規范(fan)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(xi)處理和信息(xi)技術產品中使用的(de)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應當符合國家(jia)的(de)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(lie)情形的,可(ke)以(yi)保留或(huo)者使用繁體字、異體字:
(一)風景(jing)名勝(sheng)、文物古(gu)跡;
(二)歷史名人、革命先(xian)烈的手跡(ji);
(三)姓(xing)氏中的異(yi)體字;
(四)書法、篆(zhuan)刻等(deng)藝術作品;
(五)題(ti)詞(ci)和招牌(pai)的手(shou)書字;
(六(liu))已注冊的商(shang)標用字;
(七)出版(ban)、教學、研(yan)究(jiu)中需要(yao)使用的;
(八)涉(she)及(ji)港澳臺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(yong)的;
(九)經國務院有(you)關部(bu)門批準的(de)特殊情況。
老字(zi)號(hao)牌匾、手(shou)書(shu)招牌使用繁體字(zi)和異體字(zi)的(de),應當在適當位置(zhi)設置(zhi)使用規范漢字(zi)的(de)副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育主(zhu)管部門(men)應當(dang)將使用普通話和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的要求,納入各(ge)(ge)級各(ge)(ge)類學校和教育機(ji)構(gou)教育教學質量監(jian)測機(ji)制和綜合評(ping)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行業的主管部(bu)門應當將(jiang)使用普(pu)通(tong)話(hua)和規范漢字的要求納入行業管理規范,作為單位和個人(ren)評先評優的依據。
對不符(fu)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規(gui)范和標準(zhun)的,由其行業主管部門(men)予(yu)以批評教育,督(du)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(xian)級以上(shang)人民(min)政府應當定期對(dui)本行(xing)(xing)政區(qu)域內(nei)國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語言文(wen)字的使用(yong)(yong)情況進行(xing)(xing)檢查(cha)評估,檢查(cha)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(bu)。
檢查評估的標準和具體實施辦法由(you)省教育(yu)主(zhu)管部門另行制(zhi)定,報省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批準后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(yi)上人民(min)政府(fu)有關部(bu)門對(dui)下列領域用語用字(zi)進行監督檢查,語言(yan)文字(zi)工作機(ji)構予以(yi)協助和指導:
(一)黨政機(ji)關的(de)用語用字;
(二)學校(xiao)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的(de)用語用字;
(三)廣(guang)播、電(dian)影、電(dian)視、音(yin)視頻(pin)網(wang)站及舞臺(tai)表演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四(si))報紙、期(qi)刊、圖書(shu)、音像電子出版物(wu)(wu)、數字出版物(wu)(wu)等(deng)公開發行的出版物(wu)(wu)的用語用字;
(五)本省產品的包裝、說明書的用字(zi);
(六(liu))公共場所(suo)、地名的用字;
(七)企業名稱(cheng)、商品名稱(cheng)的(de)用語(yu)用字;
(八)其他(ta)行業的用語(yu)用字(zi)。
對前述事項不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予(yu)以批評教育并督促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(men)的語(yu)言文字工作機構(gou)接到違(wei)反本規定(ding)的舉報(bao)或者投訴,應(ying)當(dang)及(ji)時書(shu)(shu)面轉告有關(guan)主管部門(men);有關(guan)主管部門(men)接到書(shu)(shu)面轉告后,應(ying)當(dang)依照本規定(ding)有關(guan)條款進行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(pu)(pu)通話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(yuan)(yuan)、節目主持人(ren)(ren)、影視(shi)話劇(ju)演(yan)員(yuan)(yuan)、配音演(yan)員(yuan)(yuan)、教(jiao)師(shi)、國家機關工作人(ren)(ren)員(yuan)(yuan)以及公共服(fu)務行業(ye)的廣播員(yuan)(yuan)、導游員(yuan)(yuan)、解說員(yuan)(yuan)等人(ren)(ren)員(yuan)(yuan),應當(dang)具備說普(pu)(pu)通話的能力并在工作中(zhong)使用普(pu)(pu)通話,其普(pu)(pu)通話水平(ping)應當(dang)達到(dao)國家或(huo)者有關部門規定(ding)的等級(ji)要求(qiu)。
普通話水(shui)平測試工作由省(sheng)語(yu)言(yan)文字工作機(ji)構組織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務(wu)(wu)行業、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務(wu)(wu)場所和設施(shi)用字,有文字缺損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修復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(dui)廣(guang)(guang)告(gao)(gao)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不符合國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規范(fan)和(he)標準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國(guo)廣(guang)(guang)告(gao)(gao)法(fa)》、《廣(guang)(guang)告(gao)(gao)語言(yan)文(wen)字管理暫(zan)行規定》的(de)規定執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(de),由(you)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(gai)正(zheng);拒不改(gai)(gai)正(zheng)的(de),予以(yi)警告,并通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(ben)規定第(di)十(shi)一條(tiao)、第(di)十(shi)二(er)條(tiao)、第(di)十(shi)七條(tiao)規定的,由(you)廣播電(dian)影電(dian)視、新聞出版、信息產業(ye)等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責(ze)(ze)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(yi)警告,并由(you)有關部門(men)依法對直接(jie)負(fu)責(ze)(ze)的主(zhu)管(guan)人員和其他直接(jie)責(ze)(ze)任人員給予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(di)十四(si)條的,由民政(zheng)主管部門責(ze)令(ling)限期改正(zheng);拒(ju)不(bu)改正(zheng)的,依(yi)法予以行(xing)政(zheng)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(wei)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,由工商(shang)主管部門責(ze)令(ling)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依法(fa)予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(guan)(guan)理部門或(huo)者語言文字工作(zuo)機構及其(qi)工作(zuo)人員違(wei)反(fan)本規(gui)定,濫用職(zhi)權、玩(wan)忽職(zhi)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(qi)上(shang)級(ji)主(zhu)管(guan)(guan)部門責令限期(qi)改正(zheng),對直接負責的主(zhu)管(guan)(guan)人員和(he)其(qi)他直接責任人員依(yi)法給予處分(fen)。
(來源: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