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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國務(wu)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,促進計算機(ji)的(de)應用和發展(zhan),保障社會主(zhu)義現代(dai)化建設(she)的(de)順(shun)利進行,制(zhi)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(suo)稱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,是指由(you)計算機及(ji)其相關的和(he)配套的設備、設施(shi)(含(han)網(wang)絡)構(gou)成的,按(an)照一(yi)定的應用目(mu)標和(he)規則對信息進行(xing)采集(ji)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(chu)理的人機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的(de)(de)安全(quan)保(bao)護,應(ying)當保(bao)障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(bei)、設(she)施(shi)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全(quan),運行(xing)環境的(de)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障信(xin)息(xi)(xi)的(de)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障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(de)(de)正(zheng)常發揮,以維護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的(de)(de)安全(quan)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保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家事(shi)務、經濟(ji)建設(she)、國防建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(ji)術等重要(yao)領域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(hua)人民(min)共(gong)和國境內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保護,適(shi)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(an)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(zhu)管(guan)全國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家安全部(bu)、國(guo)家保密局和(he)國(guo)務院其他有關部(bu)門,在國(guo)務院規定的(de)職責范圍內(nei)做好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的(de)有關工作(zuo)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得(de)利用(yong)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從事(shi)危害國家利益(yi)、集體利益(yi)和公民合法利益(yi)的(de)活(huo)動,不得(de)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全(quan)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,應當遵守(shou)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(ta)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保護。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的劃分標準和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保護的具體辦法(fa),由公安(an)部(bu)會同有(you)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應當符合國(guo)家標(biao)準和國(guo)家有(you)關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(jin)行國際聯網的(de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,由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使用單(dan)位報省(sheng)級以(yi)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備(bei)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(ru)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使用單位(wei)應當建(jian)立健全安(an)全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位(we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(guan)使用(yong)單位(wei)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(xian)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(guan)報(bao)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(du)和(he)危(wei)害社會公共安(an)全(quan)的其他有(you)害數據的防治(zhi)研(yan)究工作(zuo),由公安(an)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(an)全專用產品的銷售(shou)實行許可證制度(du)。具體辦法由公安(an)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(guan)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(quan):

   (一)監(jian)督、檢查、指導(dao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(bao)護工(gong)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(fa)犯罪案(an)件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的其(qi)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(xiang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隱患(huan)時,應(ying)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的特(te)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(ding),有下列(lie)行(xing)為(wei)之一的,由公(gong)安機關處以警告(gao)或者(zhe)停(ting)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(an)全等級保(bao)護制度,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(an)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(ji)聯(lian)網備案制度的(de);

  (三)不(bu)按照(zhao)規定時間報告(gao)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)接(jie)到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要求改(gai)進(jin)(jin)安(an)全狀(zhuang)況(kuang)的(de)通知(zhi)后,在限期內(nei)拒不改(gai)進(jin)(jin)的(de)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其(qi)他(ta)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不(bu)符(fu)合(he)國家(jia)標(biao)準和國家(jia)其他有關規(gui)定的,或者在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(fu)近施工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,由公安機(ji)關會同(tong)有關單(dan)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(dai)、郵(you)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(jing),不(bu)如實向海關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關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海關(guan)法(fa)》和(he)本條例以及其他(ta)有關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(de)規定(ding)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(gu)意輸入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病毒(du)以(yi)及其(qi)他有害數據危害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,或(huo)者(zhe)未(wei)經許(xu)可出售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專用產(chan)品的,由公安機(ji)(ji)關處以(yi)警告或(huo)者(zhe)對(dui)個人處以(yi)5000元以(yi)下(xia)的罰款、對(dui)單(dan)位處以(yi)15000元以(yi)下(xia)的罰款;有違(wei)法所(suo)得的,除予(yu)以(yi)沒(mei)收(shou)外,可以(yi)處以(yi)違(wei)法所(suo)得1至3倍的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(de)規定(ding),構(gou)成(cheng)違反治(zhi)安管理行為(wei)的(de),依(yi)照(zhao)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治(zhi)安管理處罰條例》的(de)有關規定(ding)處罰;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(yi)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(gei)國(guo)家、集體或者他人(ren)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(dang)依(yi)法承(cheng)擔(dan)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(shi)人對公安(an)機關依(yi)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(xing)(xing)(xing)政行(xing)(xing)(xing)為不服(fu)的,可以依(yi)法(fa)申請(qing)行(xing)(xing)(xing)政復或(huo)者提起行(xing)(xing)(xing)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條(tiao)例(li)的國家公務員(yuan)利用職權(quan),索取(qu)、收受(shou)賄賂(lu)或者有其他違法(fa)、失職行(xing)為,構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給予(yu)行(xing)政處(chu)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(yong)語的含義:

  計(ji)(ji)算(suan)機病毒,是(shi)指編制或(huo)(huo)者(zhe)在計(ji)(ji)算(suan)機程序(xu)(xu)中插入的破壞(huai)計(ji)(ji)算(suan)機功(gong)能或(huo)(huo)者(zhe)毀壞(huai)數(shu)據,影響計(ji)(ji)算(suan)機使用,并(bing)能自(zi)我復制的一組計(ji)(ji)算(suan)機指令或(huo)(huo)者(zhe)程序(xu)(xu)代碼。

 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,是指用于保護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(dui)的(de)(de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,按照軍(jun)隊(dui)的(de)(de)有關法(fa)規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(zhi)定實(shi)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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