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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國務(wu)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,促進計算機的(de)應用(yong)和(he)發展,保障社(she)會(hui)主義現(xian)代(dai)化建設(she)的(de)順利進行(xing)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(suo)稱的(de)(de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,是指由計(ji)算機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(de)和(he)配(pei)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shi)(含網絡(luo))構(gou)成的(de)(de),按照一(yi)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和(he)規(gui)則對(dui)信息進(jin)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(chuan)輸、檢索等(deng)處理的(de)(de)人(ren)機系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(to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計算(suan)機(ji)及(ji)其(qi)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,運行環境(ji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信息(xi)的(de)(de)安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計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(yi)維護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(to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(an)(an)全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的(de)安全保護(hu)(hu)工作,重點(dian)維護(hu)(hu)國(guo)家(jia)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(guo)防建設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(de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的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境內的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(wang)的微型計算機(ji)的安全(quan)保護(hu)辦法,另(ling)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工作。

  國(guo)家(jia)安(an)全(quan)部(bu)(bu)、國(guo)家(jia)保密局和國(guo)務院其他有(you)關部(bu)(bu)門,在國(guo)務院規(gui)定的職責(ze)范圍內做好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的有(you)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(zu)織或(huo)者個人(ren),不(bu)得(de)利用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(hai)國家利益、集體(ti)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,不(bu)得(de)危害(hai)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建設(she)和應用,應當遵守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實行安全等(deng)級(ji)保護。安全等(deng)級(ji)的(de)劃分標(biao)準和安全等(deng)級(ji)保護的(de)具體辦(ban)法,由公(gong)安部會(hui)同(tong)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應(ying)當(dang)符(fu)合國(guo)家標(biao)準和國(guo)家有關定。 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,不得(de)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(de)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,由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使用單位報省(sheng)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公(gong)安機關(guan)備(bei)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(ji)算機(ji)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的,應(ying)當如(ru)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使用單(dan)(dan)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負責本(ben)單(dan)(dan)位計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保(bao)護(hu)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(jian),有關使用(yong)單位(wei)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公(gong)安機(ji)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(ji)算機病(bing)毒和危(wei)害(hai)(hai)社會(hui)公共安(an)全的其(qi)他有害(hai)(hai)數據(ju)的防(fang)治(zhi)研究工(gong)作,由(you)公安(an)部歸(gui)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部(bu)會同有(you)關部(bu)門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(an)機關對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保護工(gong)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(jian)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(zuo)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(de)違(wei)法犯罪案(an)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(de)其他監督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(gong)安(an)(an)機(ji)關發現影(ying)響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(an)(an)全的(de)隱患時,應(ying)當及時通知(zhi)使用單位采取(qu)安(an)(an)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(xia),可以就涉及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(bu)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本條例的規定(ding),有下列(lie)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(huo)者停機整(zheng)頓(dun):

  (一)違反(fan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等級(ji)保(bao)護制(zhi)度(du),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;

  (二)違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(an)照規定時間(jian)報(bao)告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(jie)到(dao)公安機(ji)關要求改進安全狀(zhuang)況的(de)通知后,在(zai)限期內拒不改進的(de);

  (五)有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不(bu)符合(he)國家(jia)標準和國家(jia)其他(ta)有關(guan)規定的(de),或者在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近(jin)施工危害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,由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會(hui)同有關(guan)單(dan)位進行(x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,不(bu)如(ru)實向海(hai)關申報的,由海(hai)關依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(he)國(guo)海(hai)關法(fa)》和(he)本條(tiao)例以及其(qi)他有關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的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算機(ji)病毒(du)以及(ji)其他有害(hai)數據危害(hai)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(xi)統(tong)安全(quan)的(de),或者未(wei)經許(xu)可出(chu)售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(xi)統(tong)安全(quan)專用產品的(de),由公(gong)安機(ji)關(guan)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(ren)處以5000元(yuan)(yuan)以下的(de)罰款(kuan)、對單位(wei)處以15000元(yuan)(yuan)以下的(de)罰款(kuan);有違(wei)法所(suo)(suo)得(de)(de)的(de),除予以沒收外,可以處以違(wei)法所(suo)(suo)得(de)(de)1至3倍的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定,構成違反(fan)治安(an)管理(li)行為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(hua)人民共(gong)和國治安(an)管理(li)處(chu)罰條(tiao)例》的(de)有關規定處(chu)罰;構成犯罪的(de),依(yi)法追究(jiu)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(he)組織(zhi)或(huo)者個人違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(huo)者他人財產(chan)造(zao)成損失(shi)的(de),應當依法承擔民(min)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(ren)對公安機關依照(zhao)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(xing)為不服的,可以依法(fa)申請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復(fu)或者提起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訴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(xing)本條例的(de)國家公務員利(li)用職權,索取(qu)、收受賄賂或者(zhe)有其他違法(fa)、失職行(xing)為,構成犯(fan)罪的(de),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(fan)罪的(de),給予行(xing)政處分(fen)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(lie)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(ji)算機病毒,是指(zhi)編制或(huo)者(zhe)在計(ji)(ji)算機程序中(zhong)插入的破壞計(ji)(ji)算機功能或(huo)者(zhe)毀壞數(shu)據,影響計(ji)(ji)算機使用,并能自我(wo)復制的一(yi)組計(ji)(ji)算機指(zhi)令或(huo)者(zhe)程序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用(yong)產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(bao)護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專用(yong)硬件(jian)和軟件(jian)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(hu)工(gong)作,按照軍隊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(ju)本條例制(zhi)定實(shi)施(shi)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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