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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(wei)了(le)保(bao)護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安全,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(fa)展,保(bao)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(suo)稱的(de)計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,是指由(you)計算機(ji)(ji)及其(qi)相關的(de)和(he)(he)配(pei)套(tao)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構成(cheng)的(de),按照一(yi)定(ding)的(de)應(ying)用目標和(he)(he)規則(ze)對信(xin)息進行采集、加工(gong)、存儲(chu)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人機(ji)(ji)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,應當(dang)保(bao)障(zhang)(zhang)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shi)(含(han)網絡)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運(yun)行(xing)(xing)環境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(zhang)信息(xi)(xi)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(zhang)計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(neng)的(de)(de)(de)正常發揮,以(yi)維(wei)護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運(yun)行(xing)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,重(zhong)點維護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建設(she)、國(guo)防建設(she)、尖(jian)端科學技術等(deng)重(zhong)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(min)共(gong)和國境內(nei)的(de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(hu),適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(ji)算機(ji)的安(an)全保(bao)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管全國(guo)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(an)全部(bu)(bu)、國家保密(mi)局和國務院(yuan)其他有關部(bu)(bu)門,在國務院(yuan)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(zhi)或(huo)者個(ge)人(ren),不得(de)利用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(xi)統從事危害(hai)國家(jia)利益、集體利益和公(gong)民合法利益的(de)(de)活動(dong),不得(de)危害(hai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(xi)統的(de)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建設和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守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和國(guo)家其他有(you)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(ji)保護。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(ji)的(de)劃分標(biao)準(zhun)和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(ji)保護的(de)具(ju)體(ti)辦法,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(men)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機房(fang)應當符(fu)合國家(jia)標(biao)準和國家(jia)有關定。 在(zai)計(ji)算機機房(fang)附近施工,不(bu)得危害(hai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(lian)網的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,由(you)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的使(shi)用單位報省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(gong)安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(suan)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(de),應(ying)當如實向(xiang)海(hai)關(guan)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建(jian)立健全(quan)(quan)安全(quan)(quan)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(quan)(quan)保護工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(jian),有關(guan)(guan)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(xian)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公(gong)安機(ji)關(guan)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(dui)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(hai)社會公共安全的(de)其他有害(hai)(hai)數(shu)據(ju)的(de)防(fang)治(zhi)研究工作,由公安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(jia)對(dui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(shou)實行許可(ke)證(zheng)制(zhi)度。具體辦法由(you)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(men)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行使下列監督職(zhi)權:

   (一(yi))監(jian)督(du)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的其他(ta)監(jian)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(gong)安機關(guan)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隱患(huan)時,應當及時通知(zhi)使用單(dan)位采取安全保(bao)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(jin)急情(qing)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特定(ding)事項發布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(lie)行為(wei)之一(yi)的,由(you)公(gong)安機關處以警告(gao)或(huo)者停機整(zheng)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(quan)等級保(bao)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國際聯(lian)網備案(an)制度的;

  (三(san))不(bu)按照規定時間報告(gao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(jie)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(jin)安全狀(zhuang)況的通知后,在(zai)限(xian)期(qi)內拒不(bu)改進(jin)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其他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(you)關(guan)規定的,或者(zhe)在計(ji)算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附近施工危害(hai)計(ji)算機(ji)(ji)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的,由公(gong)安(an)機(ji)(ji)(ji)關(guan)會(hui)同有(you)關(guan)單(dan)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媒體進(jin)出境,不如實向海關(guan)申報的(de),由(you)海關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海關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(yi)及其他(ta)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(yi)輸入計(ji)算機(ji)病毒(du)以(yi)及其他有(you)害數據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(tong)安全的(de)(de)(de),或者未(wei)經許可(ke)出售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(tong)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(de)(de),由(you)公安機(ji)關(guan)處以(yi)警告或者對(dui)個(ge)人處以(yi)5000元(yuan)(yuan)以(yi)下的(de)(de)(de)罰(fa)款(kuan)、對(dui)單位(wei)處以(yi)15000元(yuan)(yuan)以(yi)下的(de)(de)(de)罰(fa)款(kuan);有(you)違法(fa)所(suo)得的(de)(de)(de),除(chu)予以(yi)沒收外,可(ke)以(yi)處以(yi)違法(fa)所(suo)得1至3倍的(de)(de)(de)罰(fa)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規(gui)定,構成(cheng)違反治安管理(li)行為(wei)的,依照(zhao)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治安管理(li)處罰條例(li)》的有關(guan)規(gui)定處罰;構成(cheng)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(he)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(li)的規定,給(gei)國家、集體(ti)或者他人財(cai)產造(zao)成損失(shi)的,應當依(yi)法承擔民(min)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(ren)對(dui)公安機關依(yi)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(ti)行(xing)政行(xing)為不服的,可以依(yi)法申(shen)請行(xing)政復或者提(ti)起行(xing)政訴(su)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(li)用職(zhi)權,索取、收受(shou)賄賂或(huo)者(zhe)有其他違法、失職(zhi)行(xing)為(wei),構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依法追(zhui)究刑事責(ze)任;尚不構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給予行(xing)政處分(fen)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(xia)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算機(ji)病毒,是(shi)指(zhi)編(bian)制或(huo)者(zhe)在(zai)計(ji)算機(ji)程序中插入的破(po)壞計(ji)算機(ji)功能(neng)或(huo)者(zhe)毀壞數據,影響計(ji)算機(ji)使(shi)用,并能(neng)自我(wo)復制的一組計(ji)算機(ji)指(zhi)令或(huo)者(zhe)程序代碼。

  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專用(yong)產(chan)品,是(shi)指(zhi)用(yong)于(yu)保護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的專用(yong)硬件和軟件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(de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,按(an)照(zhao)軍隊的(de)有關法規(gui)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(li)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(zi)發布之日起施(shi)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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